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学院公有住房的租赁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公有住房租赁的历史和现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住房租赁工作应突出重点,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激励功能,做到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勤奋工作,多做贡献的积极性。
第三条 住房租赁必须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规范程序,充分发挥房管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院成立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院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总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院纪委书记、总务处长和工会负责人任副组长,总务处分管房产工作的负责人、财务处、国资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总务处房产管理科及基建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总务处分管房产工作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房产管理科科长兼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每次会议应有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如遇表决,参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即行生效。
第六条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查拟建教工宿舍的设计方案;
(三)根据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讨论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和批量公有住房租赁的安排方案;
(四)讨论解决公有住房租赁、调整、出售和管理中的难题。
第七条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提出公有住房租赁、调整、出售的初步方案;
(二)定期向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汇报住房租赁、调整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总务处房产管理科为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能是:
(一)收集、汇整有关公有住房方面的资料;
(二)根据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安排、调整住房;
(三)负责办理申请零星住房调整和搬迁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四)负责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住房租赁的原则
第九条学院公有住房为租赁周转住房,非福利分房。教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后,应将学院租赁住房退还。如不能退还,则不得超过租住期。
第十条安排租赁住房采取“按职别定标准,按积分排顺序”的原则。
第四章住房租赁的对象与条件
第十一条
(一)公有住房租赁的对象:
1.在编人员;
2.学院人事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
3.未享受相关政策的企业在职人员。
(二)公有住房租赁的条件:
1.本市内无住房;
2.夫妻双方在校工作的教职人员,只能租赁一处一套住房。婚前各租一套住房的本院双职工,婚后须退还一套。
第五章计分办法
第十二条教职工申请租赁、调整公有住房的具体计分办法:
积分=职(称)务分+工龄分+学历(学位)分+奖励分
1、职(称)务分:
①行政三、四级或专业技术一至四级32分
②行政五、六级或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和技术工一级或40年(含40年)以上工龄人员30分
③行政七、八级或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和技术工二级或30年(含30年)以上工龄人员28分
④行政九级及以下或专业技术十一级及以下和技术工三级或20年(含20年)以上工龄人员26分
⑤技术工四、五级或10—19年(含10年)工龄人员24分
⑥除上述各类级别、工龄的其他人员22分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称及职务可参照上述档次计分。
2、工龄分:
工龄分为每年1分。
3、学历(学位分):
高中专2分;专科3分;本科4分;硕士研究生6分;博士研究生10分。
4、本院双职工(双方列入学院编制或人事代理人员)加6分。
5、奖励分
级别 |
分值 |
院、市级 |
2分 |
省、厅级 |
4分 |
国家级 |
6分 |
现役军人配偶、少数民族加2分。
6、①本院双职工(指户主夫妇),“双肩挑”人员积分可以按高的一方计算,另一方不参加这方面积分的计算。
②积分的计算均按院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规定的截止日期为界限,其中工龄、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各种奖励均以人事处审定为准,只计年不计月(即以周年为准,不满一年不计算)。离退休人员的工龄按离退休时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
第六章住房租赁程序
第十三条 公有租赁住房的安排
(一)新建与腾空的成批住房:
1.房产管理科应对成批住房的租赁与调整提出具体的初步方案,提交院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方可实施;
2.凡要求租赁和调整住房的教职工,应根据待租的房源类型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租赁住房申请表,送交总务处房产管理科统筹考虑;
3.对提交申请的教职工,总务处房产管理科应依据本办法和该次成批公有住房租赁的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逐一进行审核,并按各人的积分高低进行排序,采取三榜定案(申请榜、积分排序榜、选房榜)。积分相同者则按:①.教学、科研岗位;②.已婚;③.学历、学位高低;④.职务、职称高低;⑤.年龄长幼的顺序决定;
4.申请租房者在选房前可放弃本次机会而参加下次安排。凡已达到本人租赁住房控制标准者,一经选定,不再调整。选房后不要者,轮空一次。本次未能租赁者,可以参加下次安排;
5.申请租房户在选定住房后,须按规定时间来房产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新房钥匙;
6.租住户从拿到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居住时间,并按规定期限搬迁完毕。原租住房须按时交还学校,非特殊原因者,均不能拖延。否则,将按《池州学院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零星住房租赁与调整:
根据学院的实际工作需要,对引进的骨干人才以及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应安排租赁住房的教职工,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进行安排或调整。
1.凡符合条件申请租赁住房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经所在部门及人事处审核后,送交总务处房产管理科;
2.房产管理科对申请零星租赁及调整住房的教职工情况,须进行认真地复核,提出安排方案,经总务处分管房产工作的负责人、总务处长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后,进行安排;
3.参加零星住房租赁与调整的教职工,亦按各人的积分与选房顺序进行安排;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院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经院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经公示无原则性疑议后施行。
第十六条国家和地方如有新的住房租赁政策出台,以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