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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4-11-0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公有住房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住房使用效益,切实解决无房教职工的居住问题,促进学院发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院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教职工住房的管理工作,(参见《池州学院公有住房租赁暂行办法》第二章)。总务处房产管理科为全院房地产管理的职能科室。公有住房为全院房地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不得私自转让、出借、调换,更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租他人。

第二章住房租赁管理

  第三条学院公有住房均属周转房,教职人员在租住期间须交纳一定的房租,租住期为五年(按领取钥匙当月计时)。五年内,按建筑面积核算,成套房每平方米4.00元/月;非成套房每平方米2.00元/月。五年期满后,若继续承租:两地分居的教职工,以及经查实未在本市内购房的教职工,租金维持不变;已在本市内购买(或拥有)个人住房的教职工,租金为成套房每平方米8.00元/月,非成套房每平方米4.00元/月。租住期为10年,10年内可以随时退还。10年后,教职工如未购买个人住房,需要继续承租的,须提出个人申请,经批准后续租,租金另议。

  第四条因历史原因,在房改期间,受房源的限制,没有享受房改购房的相关人员,现已承租学院的住房,房租依照属地物价部门批准价格执行。

  第五条安排给教职工的租赁住房,为学院固定资产,由学院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私占、改变房屋结构、调换、转租,否则按下述办法处理:

  1.私自占用公有住房,一经发现,按所占住房的建筑面积加收每平方米20/月,由院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按月扣除,直至退出为止(下同);

  2.租赁房按标准收取房租,逾期不还,作私自占房处理;

  3.私自调换住房者,限期搬出,并加收5个月房租,超过期限仍不搬出,作私自占房处理;

  4.凡将住房转让或租借他人居住者,作私自占房处理,学院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5、婚前各租一套住房的本院双职工,婚后两个月内须退还一套,否则作私自占房处理。

第五条教职工住进校内安排的承租房,应检查房内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情况应及时报告基建维修部门。入住后必须对住房及室内一切设施负责,如属人为使用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或管道堵塞等,维修费由住户负责。

  第六条教职工领取所承租住房钥匙后,应在一个月内搬迁完毕。如属调整住房,则需在搬迁结束后将原租住房及房内设施完整交还房管部门查收,有人为损坏的应予以修复,逾期不退房作私自占房处理。

第七条本院教职工调离,其租住房按如下处理:

  1.本院职工调离,租住房由学院房管部门收回。有特殊情况亦要限期交回房产,但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并交纳住房租金保证金2000元,学院人事处凭财务处的交款收据方可办理调动手续。逾期不还,学院收回住房,保证金不退;

  2.调离教职工的子女也为本院教职工且住在一起,职工调离时,应重新核实其子女住房条件,根据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排给本院教职工的公有住房,如半年内未入住,院房管部门有权收,拒不退房者按私自占房处理。

  第九条因拆迁、或建设的需要,院房管部门有权决定原租住户搬迁。如不搬迁,作私自占房处理,学院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由于历史原因,非本院教职工租住本院住房的,应与院房管部门签订租房协议,交纳住房租金(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水电费(按市供电、供水企业收费标准收取)。承租方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退房时无息退还,承租方违反“协议”的则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严禁私搭乱建。如违反规定,学院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停租。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院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经院公有住房租赁及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原则性疑议后施行。

  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如有新的住房政策出台,以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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