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2024年3月27日校字〔2024〕12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例会,负责全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等重要事项。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教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二级学院(不含继续教育学院)设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委员应是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高校教龄8年以上的讲师,任期3年,设主席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核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有关的重大问题;
(二)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审定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依法依规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五)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作出撤销违反有关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本科生的人才选拔机制、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查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资格、材料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作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提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办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按要求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及相关事宜;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学位审核和信息上报工作;
(三)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池州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凡达到以下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所学专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掌握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四)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含2.0)。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三)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时,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2次以上(含2次),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1次以上(含1次),且毕业时处分尚未解除者;
(五)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因其他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对于已经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九条第三款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仅有一次机会,申请重新修读绩点低于2.0的课程,重修课程的成绩以最高成绩记载,重修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按规定申请补授学士学位,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对于因课程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情况下,仅有一次机会,申请重新修读相关不合格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按规定申请学士学位,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跨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因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款而未取得学士学位,但取得毕业资格者,在当年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前(截止毕业当年6月1日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办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当年参军入伍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入伍时间截止到毕业当年12月31日(以入伍通知书上时间为准);
(二)在校期间参加安徽省教育厅学科与技能竞赛A类赛事,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者(排序前2名);学科与技能竞赛B类赛事,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者(排序第1名)。具体赛事以安徽省教育厅发布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为准;
(三)在校期间主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者;
(四)最长学习年限内,取得研究生入学录取通知书者,境外高校还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上可查,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被录用者,考取研究生、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当年毕业资格审查前暂无录取或录用通知者,可提供官网公示申请学位,后期凭录取或录用通知书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将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核报告(分委会主席签字并盖二级学院公章)、各专业拟授予学士学位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十七条 经校学位办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士学位授予的审议,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结果方为有效。补授学位人员名单,与当年毕业生一同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学位信息一经注册不得更改,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者,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注销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指“最长学习年限”,为不超过学制年限的两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留级、休学等学籍异动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申请重新修读相关课程者,学校不再编班,采用自学重修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课程绩点=课程分数/10-5(课程分数不及格,该门课程绩点为0),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1×绩点+课程学分2×绩点+课程学分n×绩点)/(课程学分1+课程学分2+课程学分n)。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池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联合培养项目(含专升本)的学生,如执行池州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学位授予按本文件执行;如执行联合培养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学位授予以双方协议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情况和问题,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本办法在实施期间,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级及以后入学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