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9〕98号
关于印发《池州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池州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池州学院
2019年11月8日
附件:
池州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和其他单位在学校设立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逐级落实实验实训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实训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将实验实训室安全纳入校内二级单位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实训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实训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学校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需明确负责日常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区分实验实训室类型,分别制定管理细则;逐级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
第八条 学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第一责任人与各二级单位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责任人与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与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应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
第九条 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实训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实训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 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实训室准入考试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实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实训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定期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实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建立实验实训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加快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涉及安全隐患大的实验实训室、库房、保管室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成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实验实训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池州学院实验室危险品使用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实训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涉辐实验实训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实训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实训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储存回收站,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实验实训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实验实训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实训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实训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必要时须配备呼吸装备)。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规范实验实训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实训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实训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实训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设施安全管理。
根据实验实训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实训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实训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定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校内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项目涉密安全管理。
加强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项目的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内务管理。
(一)建立实验实训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实训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实训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实训室时,实验实训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隐患排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废弃实验实训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实训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实训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实训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实训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实训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四条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实验实训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实验实训室事故后,实验实训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发生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二级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实验实训室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各权限和职责分别提出问责追责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冲突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